宣告失踪公告流程怎么走
导读:
宣告失踪公告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利害关系人包括:
(1)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2.人民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宣告失踪的审理。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会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状况,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
4.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将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5.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将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公民必须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这里的“下落不明”指的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超过2年的期限。
(1)这个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2)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那么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点:
1.失踪人的财产将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如果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那么将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将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4.如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那么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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