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供役地权利人
导读:
1.供役地权利人是指在地役权关系中,拥有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即供役地和需役地,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
2.在这个关系中,需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因此被称为地役权人。相应地,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则成为供役地权利人。
供役地权利人在地役权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供役地权利人对供役地享有利用权。这种利用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权利内容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1)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属于占有状态的利用;而在他人土地上通行,则属于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2)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供役地权利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消极权利:供役地权利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这包括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
(1)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供役地权利人应当尊重需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2)如果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供役地权利人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供役地权利人在地役权关系中同样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使用供役地时,供役地权利人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这样做既可以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的价值,同时又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
如果供役地权利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供役地权利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等,应当注意维修。这样可以避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
供役地权利人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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