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导读: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
若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并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亦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可能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如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则按权利人意愿执行。
1.在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首先应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
2.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对侵权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在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3.为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应责令侵权人返还所有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4.若侵权人已利用商业秘密生产了产品并流入市场,应监督其销毁这些产品,以防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公开。
5.如果权利人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如收购、销售等,也应尊重权利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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