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导读: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
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撤销原告的商标。任何人构成对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抗辩:
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
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楚标注生产厂家及厂址的,不应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
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5.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作为商标侵权被告的抗辩理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
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一般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7.被告为自主品牌商标,构成近似的程度:
对于自主品牌的商标,确实没有造成市场混淆,同时以技术对比形式考查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程度、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
8.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
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的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9.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超期,一般是被告的绝对抗辩事由。对于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侵权及赔偿起诉,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侵权的持续状态。
10.关于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转让、注销、停止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包括拼音)域名的诉求,一般依据相关指导意见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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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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