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名下公司可以执行吗
导读:
个人债务名下的公司是否可以执行,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公司的财产本身是不能被直接执行的,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1.如果涉及到股东个人的财产,例如个人分红等,这些是可以被执行的。
2.在法律上,《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讨债公司帮人讨债是不合法的。
1.从法律的角度看,讨债公司本身就是一个不合法的存在。工商注册范围中并没有明确的讨债项目,因此讨债公司本身就无法合法注册。
一个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公司,自然也不是一个合法的公司。
2.讨债公司的讨债方式往往涉及非法拘禁、恐吓、威胁、故意伤害债务人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3.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讨债公司的存在和运营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有限公司的债务通常不会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
如果股东未实际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股东抽逃资金。
(1)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原则。
(2)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1)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
(2)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这些权利或地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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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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