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概念定义: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单方行政决定。
(2)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策和规定,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2.实施主体:
(1)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这些行为通常直接作用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2)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则主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这些行为对广大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律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性、具体性和可诉性,可以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且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2)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不可诉性,虽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直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制裁。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2.行政检查: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解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而进行的单方面了解活动。例如,海关、税务、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活动。
3.行政许可: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常见的行政许可包括颁发许可证、执照等。
4.行政强制执行: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羁束行为:这是指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这是指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了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具体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这是指必须按照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例如,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才能作出的行政决定等。
4.不要式行政行为:这是指无须以特定方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例如,口头通知等。
你对于行政行为的分类还有疑问吗?我们邀请你继续在法律快车上探索,了解更多关于行政法律的知识,为你的权益保驾护航。
拓展阅读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