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导读: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亦可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或“自治性”。其核心理念在于,仲裁协议与基于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本身是可分的。
2.无论仲裁协议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还是单独的仲裁协议书,又或是其他任何形式存在,它都独立于合同本身,形成了另一项契约。
3.即使合同因某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终止或解除,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4.仲裁庭依然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辖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不仅得到了理论上的广泛认同,而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有明确的体现。
2.我国《仲裁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他们就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4.进一步体现仲裁协议独立性的规定,可以在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找到: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也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当一方当事人无视仲裁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司法程序,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的来说,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欢迎在法律快车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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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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