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怎样的
导读:
教育行政处罚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人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申诫罚、能力罚、财产罚和人身罚四大类。
1.申诫罚,也称为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不涉及实体权利。具体形式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
2.能力罚,也称为行为罚,是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处罚。在教育行政处罚中,能力罚主要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教育权或受教育权。
3.财产罚,是通过对违法者财产的损害和剥夺来惩戒其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形式包括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4.人身罚,也称为自由罚,是对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处罚。在教育法中,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
教育机构能力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吊销办学许可证以及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等形式。
1.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是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例如,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民办学校,可以依法责令其停业招生或停办。
2.吊销办学许可证则是对违法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严厉处罚。
3.对于违法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也可以采取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的形式进行处罚。
个人能力罚是针对违反教育法的个人,特别是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而采取的一种处罚形式。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个人能力罚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取消考试资格,是指对于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个人,禁止其参加考试的制裁。
2.取消考试成绩,则是指对于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个人,将其考试成绩作废的制裁。
3.停考或限考,是指对于违反考籍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个人,停止其考试权利一至三年的处罚。
4.取消录取资格,则是指对于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个人,剥夺其录取权利的制裁。
对于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个人能力罚还包括撤销教师资格和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等形式。
1.撤销教师资格是指对违反教师资格规定的个人剥夺其担任教师的权利。
2.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则是指对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予以取消其从事招生工作权利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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