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导读:
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判决中主要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则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例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属于实体问题的解决,而驳回自诉、撤销原判等则属于程序问题的解决。
2.在一个案件中,生效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生效的裁定可以有多个。这意味着,判决具有唯一性,而裁定可能根据不同的程序问题需要作出多次。
3.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只需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也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
判决书和裁定书在解决问题的类型上也有所不同。
1.判决书主要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定罪量刑、赔偿等。
2.裁定书则不仅解决实体问题,还解决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1.在表现形式上,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这种差异反映了判决书和裁定书在正式程度和处理方式上的不同。
2.在上诉期限方面,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这反映了裁定书相对于判决书在处理速度上的要求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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