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摔倒谁的责任
导读:
在公交车上摔倒,责任的归属主要取决于摔倒的原因。
1.如果摔倒是因为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车辆突然急刹车、司机操作不当等,导致乘客无法站稳而摔倒,那么公交运营方应当承担责任。
2.这是基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在承担补充责任后,这些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公交运营方来说,其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安全、稳定的乘车环境,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1.如果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司机操作不当、车辆故障等原因,导致乘客摔倒受伤,那么公交运营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乘客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如其他乘客的推搡、碰撞等导致摔倒,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公交运营方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种责任的设定,既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也是促使公交运营方更加重视乘车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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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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