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导读:
当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对方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1.如果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那么法院将裁定恢复执行。
2.如果存在特定的情形,如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或者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等,法院将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自愿性:
(1)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体现了互谅互让、自愿处分的原则。
(2)任何一方,包括法院在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
(3)非自愿或非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执行和解是无效的。
2.合法性:
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3.灵活性:
和解协议的形式相对灵活,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非强制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不能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而是只能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强制执行需要逐步进行。当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自愿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时,也存在被执行人可能利用执行和解的机会转移财产的情况。因此,即使已经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对方也可能会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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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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