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质押权的规定
导读:
在《民法典》中,关于质押权的规定体现在多个法条中。
1.第四百二十五条定义了动产质权,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了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3.第四百二十七条则对质押合同的订立进行了规范,要求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明确了质押合同应当包含的基本条款。
4.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条和第四百三十一条则分别对流质、质权生效时间、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以及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作为质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2.在动产出质过程中,质权人需妥善保管质物,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当质物可能灭失或毁损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4.质权人也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出质人不提供担保,质权人可以对质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1.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主要包括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2.在权利质押中,如果质权载明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在权利质押中,如果质权人未妥善保管权利凭证或未按照约定使用权利导致权利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果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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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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