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承担
导读:
1.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这一规定表明,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时,对合伙企业的既有债务应当负有同样的责任。
3.新合伙人的入伙,意味着他认可了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债务状况,因此他应当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同样承担责任。
4.如果允许新合伙人只对入伙后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在一个合伙企业中就会出现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不同责任的两种合伙人,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会带来混乱。
1.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法规定,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法无禁止即有效。
2.法律并没有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而是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
3.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1.虽然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新老合伙人之间没有内部协议的可能性。
2.这些内部协议虽然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在面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时,新老合伙人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它们在新老合伙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3.这些内部协议主要是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从而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4.在内部协议中,新合伙人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就其承担的部分向老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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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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