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导读:
1.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为准。
2.如果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的,那么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即为其死亡日期。
这一规定明确了宣告死亡的时间起点,为相关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时间依据。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在法律制度上有着不同的设计目的和侧重点。
1.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状态问题,侧重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重点在于保护失踪人自身的利益。
两者虽然都是针对下落不明的人,但法律后果和适用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阶段和步骤:
1.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手续完备则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根据下落不明的时间长短而定,一般为1年或3个月。
3.判决:
(1)如果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人民法院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审理。
(2)若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即为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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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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