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导读:
1.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指的是由于存在特定的无效事由,自始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合同。
2.这种合同由于存在某些根本性的缺陷或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不能产生合同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在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1.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除了主体条件外,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形成过程也是判定其无效的重要因素。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合同的形成过程:
1.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将是无效的。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或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也都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如果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这种合同同样无效。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也是无效合同的一种。这些合同由于损害了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被法律所禁止,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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