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1.具体来说,对于这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法律。
2.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1.该法规定了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
2.这些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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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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