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导读:
行政行为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其效力可追溯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1.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导致且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撤销的效力应追溯至行为作出之日。在此情况下,行政主体应对由此造成的相对方一切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若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导致,撤销的效力通常也应追溯至行为作出之日,此时过错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的情况包括:
1.违法拘留或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或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5.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上述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之一,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行政行为必须送达当事人。
在某些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特定要件。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了相关情况: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注意是否存在行政前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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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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