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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证明谁盖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04 14:55:25 人浏览

导读:

监护人证明的盖章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负责。监护人制度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有法定义务,如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承担教育责任等。

  一、监护人证明谁盖章

  监护人证明的盖章工作通常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负责。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

  但需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2.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3.若没有规定监护人,则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这些组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时,应认定指定成立。

  (1)被指定人若不服,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定义及顺序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涉及到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在我国法律中,监护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精神病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则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监护人: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

  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其法定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三、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包括:

  1.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他们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中途停学;

  2.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

  3.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他们能健康成长。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

  1.对于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政府应分别情况:

  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2.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法律、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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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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