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导读: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侵权行为:当两人或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他们需承担连带责任。
3.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教唆或帮助者需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意味着,所有责任人都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然后再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进行内部追偿。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可能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况包括:
1.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而行为人则免责。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如果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例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4.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的损害是由不法侵害者引起的,那么防卫者不承担责任。
5.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如果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包括: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
2.损害事实:这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没有实际损害发生,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3.因果关系:这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也就是说,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它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那么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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