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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08 01:08:44 人浏览

导读:

本文详细解析了合同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之间的区别,包括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效力状态、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以及受时间限制的不同。还介绍了合同的四种效力状态和各种合同权利的限制。

  一、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区别

  合同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欠缺的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2)效力待定合同则主要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3)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效力状态不同。

  (1)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不是无效,也不是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

  (2)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1)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2)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1)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法律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2)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3)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二、各合同效力状态

  合同的效力状态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

  1.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合同,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2.无效合同是指因欠缺合同有效要件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其他法定原因,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或其他原因,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

  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区别

  三、各种合同权利限制

  对于各种合同权利的限制,主要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保护。

  1..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的合同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且当事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2.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权在催告期间内要求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撤销合同。

  (1)如果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

  (2)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3.对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需履行,且不能通过追认或撤销等方式改变其无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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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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