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导读: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出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具体来说,当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时,就构成了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这类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为它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除非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3.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5.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而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未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则代理人应对自己转托的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视为同意,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4.在表见代理中,由于某些行为导致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代理行为,本人需承担法律后果。
5.如果存在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且该代理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该行为也可能转化为有效行为。
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超越代理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代理人需时刻关注自己的代理权,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同时,我们也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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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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