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导读: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拟定收回方案
市县土管部门根据市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管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
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原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快车提醒,划拨土地被国家收回没有补偿,征收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是没有的,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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