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导读:
1.性质不同: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名的犯罪。而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构成要件不同:结合犯要求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且刑法明文规定将这些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罪名。而吸收犯则要求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能够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
3.法定性要求不同:结合犯必须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定性,即刑法中必须有明文规定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罪名。而吸收犯则不要求有明文规定的法定性,只要事实上存在吸收关系即可。
法律快车提醒您,结合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这是指结合犯所结合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各自独立,但在刑法规定中被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新的罪名与原来的罪名之间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和可分离性。同时,这个新的罪名也具有整体性、统一性和独立性,是一个独立的犯罪形态。
2.结合犯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这是指结合犯所结合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都是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且这些行为在性质上各异,但在刑法规定中被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新的罪名是由原来的罪名结合而成的,是一个独立的犯罪形态。
3.结合犯具有关联性和法定性。这是指结合犯所结合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这些行为在事实上或者逻辑上存在某种联系。同时,结合犯也必须具有法定性,即刑法中必须有明文规定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罪名。
1.构成要件不同:结合犯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名的犯罪。它要求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在刑法中被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罪名。而牵连犯则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它要求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且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2.法定性要求不同:结合犯具有法定性,即刑法中必须有明文规定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罪名。而牵连犯则不具有法定性,只要事实上存在数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即可。
3.处罚原则不同:结合犯在处罚上,依照法律规定以结合的一罪论处。即对数个独立犯罪行为结合而成的新罪名进行处罚,不再分别对每个独立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牵连犯则是数行为触犯数罪而在裁判上从一重处断,即对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分别进行定罪量刑,但在处罚时选择其中最重的一项罪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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