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的程序有哪几个步骤
导读:
开庭审理的步骤如下:
1.诉讼主体核实及权利告知。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举证,由对方当事人就举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3.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辩驳和论证。
4.调解。法庭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向,如果一方证据不足可能败诉的,要抓住调解的机会减少损失。若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则法院不再对双方进行调解。
5.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发表最后的意见。
6.宣判。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后,如果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诉讼当事人判决书;如果是当庭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将判决书发送给诉讼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一般的案件中,开庭审理时被告不来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此外,如果是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不来的,经过两次传唤后依旧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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