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导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付清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这包括婚前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以及婚后取得产权证但款项婚前已付清的房产。
即使婚后房屋名下有所变更,仍应维持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具体来看,个人婚前财产包括:
1.一方婚前财产;
2.人身损害赔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1.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产权证上名字如何,均视为共同财产。
2.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参照市场价值计算,扣除贷款后的剩余价值对半分配。特殊情形包括:
(1)婚前一方承租;
(2)婚后共同购买的福利性质房屋
(3)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
(4)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
法律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如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但只有一方名字;
3.一方声称购房款项为父母借款。
对此,法院通常采取不审理或告知另案起诉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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