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后是否生效了
导读:
抵押权并不都是在登记后就生效。如果抵押的是不动产,则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如果抵押的是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当事人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2.签署的抵押合同;
3.提交资料;
4.提交房产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房产抵押的法人资格证明。
5.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法律快车提醒您,房屋抵押登记的材料: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产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产还须提交《房产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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