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卖出的房子我是否须承担责任
导读:
房屋交易并不意味着卖家责任的完全解除。
1.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卖家依旧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违约情况包括不能履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和拒绝履行等多种情形。
3.不能履行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影响合同效力。
4.延迟履行的构成要件明确,关键在于履行期限的逾期。
5.不完全履行则涉及债务履行不符合合同本旨,如标的物品质不合格。
6.拒绝履行则体现为债务人的不履行意思表示,可能为明示或默示。
《商品房买卖解释》对违约责任承担做了具体规定。
1.逾期交付房屋的责任,可以依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赔偿额。
2.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标准可以参照逾期贷款利息。
3.特别规定了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的赔偿责任,如一房多卖或隐瞒重要信息,赔偿额可达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1.在我国,所有权转移的处理各异,房屋作为不动产,以交付和登记为转移准则。
2.所有权转移后,原则上卖家不需承担责任,但若存在质量问题,卖家仍需负责。
这体现了我国房产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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