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使用胁迫手段,导致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合同一旦被撤销,从法律上看,它自签订之初就无效,与之相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也随之消失。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在特定期限内,例如受胁迫的当事人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将会丧失。
这条法律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同的自愿性原则,对抗非法的胁迫行为,维护了法律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可撤销合同不仅限于受胁迫签订的情形,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重大误解下签订的合同;
2.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
3.因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4.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这些情况均可能影响合同的公平性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在这些情况下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
1.撤销主要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解除则适用于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同。
2.撤销合同意味着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前的履行部分也不再产生效力。相比之下,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情形被终止,但解除前的履行仍然有效。
3.请求撤销合同时,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胁迫等情形。
此外,委托诉讼代理人请求撤销合同时,可以选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等,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和多种选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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