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导读:
《民法典》第212条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基本构成,其中包括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以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这一规定是租赁合同法律特征的核心。
租赁合同有两种类型: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前者仅限于使用,后者则包含使用和收益。
同时,租赁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非消耗性的、特定的、有形的物体。这个定义是租赁合同法律特征的基础,并且是理解相关法律实务的出发点。
1.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体现在其性质上,它是转移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但所有权不转移,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将原物归还。
3.此外,它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及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意味着它的成立和生效不依赖于物的交付,双务合同则指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合同则说明了交换的对价性质。
4.租赁合同还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有明确的期限,而不定期租赁则没有,后者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灵活性和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对租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这一规定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避免因期限过长而导致的权益不平等。
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续订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二十年。对于不定期租赁,因为没有明确的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若要解除合同,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前通知承租人,这是对承租人权益的一种保护。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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