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
导读: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不能超过九人。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提出设立委员会的提案: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代表可以提出成立委员会的提案,并进行讨论和表决。提案需要获得足够多的债权人支持,一般要求获得债权人债务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
3.确定委员会成员:一旦成立委员会的提案获得足够多的债权人支持,接下来就是确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定委员会成员的过程可能需要考虑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4.登记备案:成立委员会的决定通常需要向相关的法律机构或审判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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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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