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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刑期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05 06:07:25 人浏览

导读:

职务犯罪刑期的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几年徒刑需要根据具体触犯什么罪名而决定,如果触犯贪污罪情节比较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职务犯罪刑期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构成职务犯罪的,刑期的判定与具体涉嫌犯的是什么罪名有关。刑事处罚的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职务犯罪刑期可否减免

  职务犯罪能减刑,只要犯罪分子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坦白从宽,积极接受改造,证明其自身行为,不再危害社会利益,就可以由相关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请申请书申请减刑。如果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三、职务犯罪包括哪几种犯罪类型

  法律快车提醒您,职务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

  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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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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