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哪些类型
导读: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另外的,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诉法中当事人的权利有:
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5.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当事人的陈述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审判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以当事人的陈述为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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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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