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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6-04 18:49:58 人浏览

导读:

劳动仲裁所需的材料内容一般包括了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等。申请人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会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一、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内容

  劳动仲裁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7.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原件1份;

  8.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

  9.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

  1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二、劳动仲裁所需流程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材料

  三、劳动仲裁所需的受理时限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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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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