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新规有哪些
导读:
《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要求犯罪分子在执行一部分刑罚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适用次数不同:减刑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或多次;假释只能宣告一次,不能撤销后再假释。
4.法律后果不同:减刑后,刑罚期限缩短,但仍需继续执行;假释后,刑罚期限届满前,如果没有发生法定情形,不再执行。
5.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
法律快车提醒您,减刑和假释的联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对象:减刑和假释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减刑和假释的实质条件都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3.限制条件:减刑和假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如禁止类罪犯的假释、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一定期限等。
4.审批程序:减刑和假释都需要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如监狱提请减刑或者假释的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等。
5.法律后果:减刑和假释的法律后果是减轻或取消对罪犯的刑罚,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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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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