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异地如何执行
导读:
监视居住异地的执行方法是把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并指派专门人员进行24小时监视。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监视居住很少会异地执行,但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异地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需要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异地执行。具体的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的申请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等。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公安机关,并说明申请异地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所提供的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作出决定: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会作出决定,同意异地执行监视居住措施。如果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会作出决定,不同意异地执行监视居住措施。
5.执行监视居住措施:如果公安机关同意异地执行监视居住措施,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相应的监视居住措施。
异地执行监视居住执行方不可以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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