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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怎么选出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03 04:38:41 人浏览

导读: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有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需要满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等条件。如果是有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或者是不交物业费等情况的,则是会终止委员资格。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怎么选出来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哪些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4.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5.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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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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