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导读:
1.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程序一般包括:
(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报送人民检察院。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撤销案件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在撤销案件后3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4)对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2.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能,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如果发现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公安机关是可以撤销案件的,撤销案件之后就不会传唤了。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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