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证明申请所需证明材料有哪些内容
导读:
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
6.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1.收养证明申请应当写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然后正文部分写明为什么申请证明收养关系,收养孩子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3.最后落款处收养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快车提醒您,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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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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