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否视为无效婚姻关系
导读:
重婚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重婚就是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快车提醒您,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申请无效婚姻的程序是:
1.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且做出判决的,需将判决书送达婚姻登记机关一份。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