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与职务侵占之间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导读:
职务侵占与挪用公款的区别如下:
1.行为不同:职务侵占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且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或者集体的公款,用于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行为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而挪用公款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工作人员。
3.刑罚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刑罚相对较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挪用公款犯罪的刑罚则相对较重。
挪用公款,符合法定特定情形的,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如案发前归还资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超过追诉时效经过特赦令免除处罚等。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因此,犯挪用公款罪,如果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也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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