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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04 15:34:51 人浏览

导读:

可撤销婚姻的认定标准是男女一方是受到胁迫而结婚的,或者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形成的原因不同,请求权不同,以及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一、 可撤销婚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一方是受到胁迫而结婚的;

  2.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由于男女双方缺乏婚姻的合意,因此受到胁迫的婚姻一方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违法结合的一种婚姻。可撤销的婚姻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撤销的,则视为有效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的

  三、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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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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