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是不是违法行为
导读:
物业公司独占小区公共收益不合法。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的部分、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均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小区公共部位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业主对公共部位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业作为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属全体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具体公共收益包含以下内容:
1.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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