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决定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程序
导读: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快车提醒您,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等。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等。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等。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后,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此外,对于一些具体的犯罪行为,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等,也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程序为:接受案件,进行审查,再由本侦查部门进行初查,如果不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的,移送到有关机关。如果有犯罪事实,需要制作《立案报告书》。再进行详细侦查,可以采取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最后查明犯罪事实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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