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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设立哪种档案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11 17:5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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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设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类型,然后劳动者离职时是可以找单位索要该档案的。如果单位不给转档案的,则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处理。

  一、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设立哪种档案类型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单位以各种理由不给劳动者转档案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因为档案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单位不给转劳动者档案如何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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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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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1)员工登记表。员工登记表应能够全面反映员工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所在工种岗位、合同订立时间和合同期限、档案存放机构,以及企业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2)劳动合同台账。劳动合同台账应能全面地反映员工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等情况。(3)员工统计表。员工统计表按照一定的员工序号全面记录员工个人的情况,其栏目及统计指标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需要设定。(4)岗位(专项)协议台账。(5)医疗期台账。医疗期台账应能准确、全面记录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治疗与休假情况。(6)员工培训台账。反映员工培训类别、培训时间、培训费用及企业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去向台账。(8)其他必要的台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如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职工档案的内容包括:1、履历材料;2、自传材料;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4、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5、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6、奖励材料;7、处分材料;8、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材料;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职工档案是指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职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档案来源于文件。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职工档案的补办职工档案是不会随意丢失或者消失的。建议大家首先到档案存放机构查找。如果是因为责任单位的失责导致档案丢失,会有一定赔偿。档案丢失的补办方法如下:1、通过单位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补建档案,并将补办职工个人信息(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报人社局备案。2、单位需要补充的职工材料包括:工龄确认表、招工备案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知青登记表、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无法补齐的材料,可以提供其他社会信息记载的资料,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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