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几
导读:
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开设赌场罪金额的认定是: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快车提醒您,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例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
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
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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