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否可以适用于被判十年刑期的罪犯
导读: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存在立功等情形就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我国,不能减刑除了和罪名有关,还有犯罪情节有关,不能减刑或者限制减刑的规定如下:
1.法律快车提醒您,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贪污罪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后,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分子判处死缓的,可以限制减刑;贪污罪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后减为终身监禁的,不得减刑。
假释和减刑没有优先适用的说法,它们是并列的关系。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刑罚执行方式。假释和减刑都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制度,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期间虽然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但仍然属于服刑状态,所以不能同时适用缓刑。
减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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