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调解和和解的区别在哪
导读: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和解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它们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调解是在相关机构(法院、司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纠纷。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2.参与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4.含义不同:调解是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和解是双方为了解决纠纷,经过协商,提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并达成协议。
自诉案件和解后不可以再起诉。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于自诉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和解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应该由刑事转为民事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写自诉案件和解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和讨论,确保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和解协议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歧义或误解。
3.和解协议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认可。
4.和解协议应当包括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及时解决。
5.和解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条款或政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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