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职务犯罪的具体有哪几个类别
导读:
职务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
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
职务犯罪具有追诉期。以以贪污罪为例,贪污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故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贪污罪。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快车提醒您,职务犯罪能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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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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