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中哪些情形会使得工伤待遇停止发生
导读:
在下列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会被停止:
1.工伤职工已经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或者拒绝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再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伤认定停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职工或职工所在的单位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
2.然后依法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
3.再提交住院证明、诊疗单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保险费用。
4.最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可以为职工支付符合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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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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