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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是否应当计入员工薪酬总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17 11:25:52 人浏览

导读:

福利费不应当计入员工薪酬总额,工资由加班加点工资、奖金、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构成,而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一般都不计入工资的范畴。

  一、福利费是否应当计入员工薪酬总额

  福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

  劳动合同的工资构成是:

  1.计件工资;

  2.计时工资;

  3.津贴和补贴;

  4.奖金;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福利费是指哪些范围

  法律快车提醒您,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主要应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医药费、职工工伤赴外地就医路费以及企业福利部门的各项开支等。福利部门主要包括: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

  紧扣“企业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主题。不包括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支出(比如建盖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支出,这项支出列在“盈余公积”账户);有一些政策性的福利,如烤火费、某些岗位的劳动保护费等以及“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与“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道计入“管理费用”。

  三、过节费是属于工资还是福利费

  过节费是属于工资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发放给劳动者的过节费是属于津贴和补助,是属于工资福利的一种,是可以计入工资总额。

  按照相关法律关于年假规定工资计算标准是,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2.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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